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7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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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7
第三項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19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