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6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但書所稱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地區。其範圍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劃定,作為限制最高額土地之依據。
19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超額土地的處理規定方面,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