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者,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縣長
(B)科技部部長
(C)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D)里長
統計: A(5), B(72), C(1062), D(76), E(0) #1718283
詳解 (共 7 筆)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Ø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限制§20
∆已擔任者解除其公職
民選公職:
立法委員→立法院
直轄市→行政院
縣市→內政部 A縣長X
鄉鎮市→縣政府
村里長→鄉鎮市公所 D里長X
其他公務員:
各該機關免除公職 B科技部長X
∆例外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20
(1)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
研究機關機構首長(C)、副首長、研究人員、
各級主官教育行政、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
教育、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專業人員
(2)公營事業中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3)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工作而約定聘用之非主管
(4)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
限制:
(1)-(3)以具有專長、特殊技能+不易覓得之人才
+不涉及國家機密
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職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國籍法第20條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條是外國人歸化不得擔任公職限制,但本題是問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禁止任公職之限制,所以應該是要用§20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