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複分號碼:01哲學02參考工具03★★04...
依據《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的使用原則:凡表中註明"依總論複分表複分"者適用之,惟如已按總論複分立類者,例如宗教哲學(211)、佛教史(228)、教育法規(526.2)、經濟史地(552)、政治思想史(570.9)等,則不必再依本表複分之。即各類中註明"依總論複分表複分"者即可使用。總論複分表規定,複分時,一般以本表複分號碼添加於類號之後即可,惟類號末位數為一個"0"或二個"0"者,除表中特別註明外,其"0"可省略之。
19 有關《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 年版)的使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