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經營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路汽車客運業,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B)遊覽車客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C)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D)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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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77), C(25), D(49), E(0) #1729153
統計: A(466), B(77), C(25), D(49), E(0) #1729153
詳解 (共 2 筆)
#5272150
公路法-第 37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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