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下列四人的言談中,何者的說法正確?
(A)小雪: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檢察官發覺犯罪情事後可逕行處理
(B)小美:非告訴乃論即為公訴罪
(C)小光:告訴乃論之罪即為自訴
(D)小梅: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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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7), B(2399), C(612), D(136), E(0) #526619
統計: A(5557), B(2399), C(612), D(136), E(0) #526619
詳解 (共 10 筆)
#767969
一般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其實相當不妥,易使人因字面意義而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可能,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還有自訴之程序,其相對者即為公訴程序,故用公訴罪這名詞實易產生不當之混淆。
公訴、自訴是以訴訟程序由何人起訴區分,由檢察官起訴而擔任原告者,是為公訴;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由自訴權人自行起訴並擔任原告者,是為自訴。易言之,公訴乃透過檢察官而提起之刑事訴訟;而自訴即自訴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自己提起的刑事訴訟。
此外,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能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意即告訴乃論之罪,仍可能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並依公訴程序進行(且一般情形皆如此),當然也有由自訴權人自己起訴(即自訴)之可能;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亦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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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10
B刑法沒有公訴罪--公訴罪都是電視媒體口語相傳 誤導人民!!
C告訴乃論之罪(1) 檢察官提起訴訟『公訴』(2)自訴人委由律師提起『自訴』 ---最佳解答漏掉
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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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201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如逾六個月則會依刑事訟訴法第252第5項喪失告訴權而不起訴.
如逾六個月則會依刑事訟訴法第252第5項喪失告訴權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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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700
自訴:被害人不經由檢察官!直接去法院對被告提訴訟!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嫌犯提起訴訟!
告訴: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有追訴意思!
告發:被害人以外的人向檢或警申告犯罪事實!但不需要有請求追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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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675
沒有公訴罪 公訴 是(訴訟程序) 所以要說 非告訴乃論要走公訴程序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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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130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以上引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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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60
(B)(C)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能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所以告訴乃論之罪可由自訴權人自己起訴(應委任律師),也可由檢察官提起訴訟(公訴);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亦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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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54
參考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Title=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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