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趁乙大醉時,與其肛交。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因肛交並非性交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C)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D)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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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 C(20), D(261), E(0) #2436392
統計: A(1), B(13), C(20), D(261), E(0) #2436392
詳解 (共 6 筆)
#5642282
加重強制性交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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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261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普通) ➜ 違背被害人意願類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灌醉 ➜ 屬於強制性交,而不是趁機性交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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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075
強制性交:顧名思義(強迫、脅迫違反他人意願)
乘機性交:趁人不備無法表達(昏睡沒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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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586
乙大醉不是甲造成的 ---⟩ 乘機性交
若乙大醉是甲造成的 ---⟩ 強制性交
若乙大醉是甲造成的 ---⟩ 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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