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若犯罪所得已經移轉於第三人手上,則在下列何種情況,不得針對該第三人實施沒收?
(A)該第三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該第三人係無償取得
(C)該第三人係支付相當對價而取得
(D)犯罪行為人為該第三人實行違法行為,該第三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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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8), C(216), D(12), E(0) #279652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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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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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即第三人、他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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