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警察甲巡邏時見 X 自駕車輛撞上路邊垃圾桶,上前查看,見其手持電子菸、味道奇特且渾身顫抖。 警察甲依現場狀況認為 X 涉嫌毒駕,乃採取其唾液進行快篩檢測。有關警察甲前述執法過程,以 下敘述何者正確?
(A)因情況急迫可以採取,但應先行對 X 權利告知
(B)因情況急迫可以採取,但應先行對 X 實施逮捕
(C)因情況急迫可以採取,但須事後報請檢察官許可
(D)因情況急迫可以採取,但須事前報請法官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33), C(28), D(8), E(0) #4026215

詳解 (共 2 筆)

#7535343
考試重點 本題在測驗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共 9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644482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會選A選項的,應該是把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上的權利告知,跟下面95條的權利告知混淆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584119
未解鎖
(A) 因情況急迫可以採取,但應先行對 ...
(共 14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8612771
未解鎖
  警察甲巡邏時見 X 自駕車輛撞上路...
(共 2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