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幾倍?
(A)二十倍
(B)十五倍
(C)十倍
(D)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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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9), B(22), C(23), D(26), E(0) #167368
統計: A(909), B(22), C(23), D(26), E(0) #167368
詳解 (共 2 筆)
#1577486
土地法 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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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956
土地法 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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