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刑事司法過程模式中,學者 Herbert Packer(1968)所提及的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司法體系中最重要的任務與功能是個人權益之維護
(B)刑事司法執行人員未能將犯罪行為做適切控制,則將使社會秩序崩盤,而影響個人自由
(C)為確保社會秩序之維護,刑事司法行政必須強調「效能」(Efficiency),亦即增加逮捕、起訴、審判之速度
(D)對犯罪嫌疑人之人權較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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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7), B(246), C(235), D(1688), E(0) #3143369
統計: A(2687), B(246), C(235), D(1688), E(0) #3143369
詳解 (共 6 筆)
#6308074
犯罪控制模式與適法程序模式 - 學者 Packer 所主張: 學者 Packer 基於對刑事司法運作模式的觀察,認為刑事司法體系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犯罪控制模式(類似裝配線的運作模式):
認為刑事司法系統有一種模式是以抗制犯罪、保護社會大眾為目的,在此模式下,為壓制犯罪,基本上假定犯罪人都有罪,窮盡資源證明其罪行,必要時並會犧牲司法正義或適法程序。
整個過程類似工廠裝配線生產過程一樣,重視壓制犯罪的效能,力求提升逮捕、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定罪的效率與速度,藉以提升對犯罪的嚇阻力,其重視社會利益超過被告利益與人權。
(二) 適法程序模式(類似障礙賽的運作模式):
與犯罪控制模式對立,認為犯罪壓制與被告權利應等量齊觀、不可偏 廢,必須兼顧社會正義與人權及適法程序。逮捕、偵查、起訴、審判乃至執行過程,應先將嫌疑犯推定為無罪,遵守適法程序,包括正當逮捕羈押程序、證據能力遵守、落實發現真實與交互辯論程序、並強調心證形成的合法基礎等。
整個過程應類似運動員參與障礙賽一樣,雖然朝犯罪壓制的終點邁進,但途中是跨越一層層保障人權的障礙,在兼顧程序正義與人權維護的前提下,達成控制犯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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