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不會發生?
(A)罰金易以訓誡
(B)罰金易以拘役
(C)3月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
(D)拘役易服社會勞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8), B(2185), C(632), D(380), E(0) #3151575
統計: A(1008), B(2185), C(632), D(380), E(0) #3151575
詳解 (共 7 筆)
#5928822
O(A) 罰金易以訓誡
(參刑法4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參刑法4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X(B) 罰金易以拘役
(當受刑人無法準時於兩個月內繳納罰金等,就可對受刑人易服勞役(非拘役))
(當受刑人無法準時於兩個月內繳納罰金等,就可對受刑人易服勞役(非拘役))
O(C) 3月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
(參刑法41-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參刑法41-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O(D) 拘役易服社會勞動
(參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3-1-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參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3-1-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99
1
#6386937
其實這題只要知道易刑處分沒有易以拘役就行了
8
0
#6056943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ㅤㅤ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ㅤㅤ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ㅤㅤ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ㅤㅤ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ㅤㅤ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ㅤㅤ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ㅤㅤ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ㅤㅤ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7
0
#6431796
(B) 罰金易以X拘役。
O勞役
*且易刑本身並無拘役罰*
O勞役
*且易刑本身並無拘役罰*
2
0
#7345608
刑法§43:易以訓誡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A:罰金視情節可易以訓誡。
ㅤㅤ
刑法§42:易服勞役
1.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2.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3.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4.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5.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6.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7.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8.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2.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3.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4.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5.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6.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7.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8.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B:罰金得易服勞役,非拘役。
ㅤㅤ
刑法§41: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4.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5.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6.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7.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8.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9.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10.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2.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4.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5.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6.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7.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8.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9.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10.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C:正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服社會勞動。
D:正確。拘役可易服社會勞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