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之第2項後段「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學說上稱此犯罪類型為:
(A)不純正不作為犯
(B)純正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純正不作為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0), B(277), C(204), D(3072), E(0) #3151563
統計: A(790), B(277), C(204), D(3072), E(0) #3151563
詳解 (共 10 筆)
#6118563
1.作為犯:積極行動完成犯罪
(例如:媽媽用枕頭摀住兒子/女兒的口鼻)
2.不作為犯:什麼都不做完成犯罪
純正不作為犯:
只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例如:聚眾不解散)
3.不純正不作為犯:
雖然可以用積極行動完成犯罪,但行為人用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完成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有保證人地位
(例如:媽媽眼睜睜看兒子/女兒溺斃不救助)
64
0
#5933651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之第2項後段「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只能用不作為留滯的方式達成,因此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36
0
#6264136
§306Ⅱ「侵入住居罪」之「留滯而不退去」等,而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純正不作為犯,故此等不作為犯係屬行為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