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放火罪之情形中,何者之處罰不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
(A)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豪華遊艇
(B)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C)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
(D)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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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7), B(2760), C(400), D(891), E(0) #3255126
統計: A(937), B(2760), C(400), D(891), E(0) #3255126
詳解 (共 4 筆)
#6148103
放火燒現有人或供人使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一定罰,含失火、未遂、過失、預備犯
放火燒現無人或非供人使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若他人所有就一定罰:自己所有則成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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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或失火燒掉上述其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的物品:皆須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EX.燒別人或自己的衛生紙沒有釀成什麼明顯災害皆不以刑法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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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727
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
安全係數沒有那麼高
有人在的建築物 要保護的安全係數較高 (抽象危險)
不用致生公共危險 一有火就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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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13
答案是 (B) 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因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屬於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要有放火的故意並著手實行,即成立犯罪,不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而選項中的其他情況(如燒燬自己所有物、非供人使用物等),除特定例外,多數需以「致生公共危險」才能成立更重的罪名,或適用特定條文。
原因解析:
- (B) 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刑法第173條第1項):此條文屬抽象危險犯,放火即足構成犯罪,不需證明公共危險。
- (A)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豪華遊艇 (刑法第175條第2項):屬於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但非住宅、建築物,需「致生公共危險」才成立。
- (C)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 (刑法第174條第2項):此屬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但若有致生公共危險,則構成該條第2項之罪(具體危險犯)。
- (D)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腳踏車 (刑法第175條第1項):此屬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需「致生公共危險」才成立。
總結來說, 只有刑法第173條第1項(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等)是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公共危險為必要;其他多數情況(如選項 A、C、D)依具體情況,若涉及自己所有物或非供人使用之物,則大多需要以「致生公共危險」才構成犯罪(屬於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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