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刑法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由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之轉向機制
(B)假釋制度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C)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D)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得再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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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467), C(1897), D(1104), E(0) #3255121
統計: A(178), B(1467), C(1897), D(1104), E(0) #3255121
詳解 (共 9 筆)
#6134622
刑法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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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1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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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六月⇒ 應撤銷假釋
緩刑或六月以下(含剛好六月)⇒ 得撤銷假釋
選項C受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表示剛好六月,屬於得撤銷假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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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89
C選項,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無裁量空間)
題幹敘述係「受六月」,因此不符合本項之撤銷因素
題幹敘述係「受六月」,因此不符合本項之撤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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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同條第2項採「得」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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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60
C: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應於確定後6月內撤銷(§78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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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767
請 參閱釋字796:
大G說:
6月以下(具連本數)有期徒刑,不問有無須特別預防考量,一律撤銷假釋,違法憲法:8、23。公布日,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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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708
六個月以上判刑一定撤銷假釋
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 是不一定撤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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