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刑法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由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之轉向機制
(B)假釋制度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C)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D)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得再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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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621), C(2067), D(1192), E(0) #3255121

詳解 (共 10 筆)

#6134622

刑法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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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1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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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六月⇒ 應撤銷假釋
緩刑或六月以下(含剛好六月)⇒ 得撤銷假釋
選項C受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表示剛好六月,屬於得撤銷假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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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89
C選項,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無裁量空間)
題幹敘述係「受六月」,因此不符合本項之撤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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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同條第2項採「得」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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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258
刑法78條 假釋  第二項假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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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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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60
C: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應於確定後6月內撤銷(§78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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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681
 (B)假釋制度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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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767
請  參閱釋字796:
大G說:
6月以下(具連本數)有期徒刑,不問有無須特別預防考量,一律撤銷假釋,違法憲法:8、23。公布日,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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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708

六個月以上判刑一定撤銷假釋

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 是不一定撤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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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7888
(C)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含6個月)者,應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得)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撤銷其假釋。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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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15
機構處遇
以公權力強制收容違反刑法或相關刑事法規的人,並由國家設置「公營造物」集中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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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遇
對犯罪人施以輔導監督,在社會環境中協助其悔改向上,重新融入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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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保留原則
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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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7假釋之要件
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3.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A:正確。
B:正確。假釋之流程不需經法官同意。

刑法§78假釋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C:宣告刑必須超過六個月才屬應撤銷假釋之要件。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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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7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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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78條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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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29064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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