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駕駛計程車,出於性侵害之犯意,駕車撞倒路人乙女,趁乙受傷昏迷不醒時,將乙女拖至路邊草叢予以性侵。甲成立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利用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D)甲利用乙受傷之際性交,係乘災害之際犯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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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2570), C(811), D(1208), E(0) #3255129

詳解 (共 10 筆)

#6148131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需要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不包含受傷之際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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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甲駕駛計程車,雖有見解認為計程車亦可為「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但是本題乃提到乙女為路人並非乘客,因此並無爭議,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另,加重強制性交要件並不包含乘災害之際,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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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159
71台上1562
  1. 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原因為行為人故意造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人灌被害人酒)
  2. 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原因非行為人故意造成:乘機性交/乘機猥褻(被害人自己喝醉)
  3. 甲駕駛計程車,出於性侵害之犯意,駕車撞倒路人乙女,趁乙受傷昏迷不醒時,將乙女拖至路邊草叢予以性侵,被害人不能抗拒原因為 行為人甲造成,所以成立221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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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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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299
**補充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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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695
我認為這題有爭議,計程車撞人難道計程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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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700
刑法第221條 Ⅰ 對於男女以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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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740
A、B
225乘機性交罪,是加害人利用被害人的既存狀態犯罪,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必須非由加害人造成,所以225可以說缺少了221雙行為犯中的強制行為。
本題甲駕車撞倒乙,我會把這個行為評價成高度強制行為,因為乙昏迷不醒,甲已經完全壓制乙的意思自由使其無法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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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222條第1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從利用機會可判斷本款應該是指載運客人的情況,本題的計程車對甲來說只是實行其強制行為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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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乘災害之際犯性侵應是225乘機性交罪(當然此災害也必須非由加害人造成),222並無此加重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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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761
這題多半會在(B)(C)做選擇,為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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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135

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的區別在於,造成被害人發生不能抗拒的狀態,是否為行為人所造成的,並進而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如果是則屬於強制性交,如果不是,則屬於乘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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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889

甲出於性侵犯意開車撞昏乙→以強暴手段使乙陷入昏迷,乙昏迷為甲所支配=§221

§225乘機性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非行為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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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33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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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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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1.對於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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