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刑法和誘及略誘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引誘未成年人得其同意於假日白天外出遊玩,晚上即返家,仍成立和 誘罪
(B)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
(C)和誘罪保護被誘人之自由法益
(D)甲和誘 19 歲之女子脫離家庭,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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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3336), C(525), D(325), E(0) #3255130
統計: A(506), B(3336), C(525), D(325), E(0) #3255130
詳解 (共 9 筆)
#6148133
A選項尚未達脫離家庭監督及控制,故不成立之
B選項即本法241條第3項
C選項和誘罪與略誘罪係保護及維護家庭監督權
D選項,19歲非未成年亦無提及有家庭,非保護客體,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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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970
C和誘罪保護的法益是家庭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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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747
第 240 條
I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I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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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尚未達脫離家庭及監督權的程度
B 第 241 條 第 3 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C 和誘是和平手段,並未侵犯被誘人的意思自由,又和誘罪所在的罪章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其保護的法益應為社會法益、善良風俗法益。
D 19歲女子既非未成年人,亦非有配偶之人,不符合240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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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968
刑法第241條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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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27
和誘:以和平手段取得被誘拐人同意。
略誘:強暴、脅迫、詐術。和誘對象未滿16歲也以略誘論。
略誘:強暴、脅迫、詐術。和誘對象未滿16歲也以略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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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0:和誘罪
1.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A:白天出遊,晚上返家。尚不到脫離家庭之程度。
C:保護的法益應是家庭的整體性和監督權。
D:和誘對象須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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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1:略誘罪
1.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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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15
- (A) 錯誤:假日白天外出玩樂,晚上就返家,顯然沒有「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範圍」或「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狀態,不符合和誘罪要件。
- (B) 正確: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C) 錯誤:和誘罪與略誘罪保護的法益,通說認為是家庭的圓滿與監督權,而非被誘人「個人」的自由法益。
- (D) 錯誤:19 歲女子已成年(現行台灣成年年齡為 18 歲),若非有其他特別情形(如心智障礙),通常不適用和誘罪(需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應屬其他罪名,如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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