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時,不執行罰金
(B)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褫奪公權
(C)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不得逾 30 年
(D)應執行者為一年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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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89), C(3713), D(412), E(0) #3255119
統計: A(438), B(89), C(3713), D(412), E(0) #3255119
詳解 (共 7 筆)
#6145656
A 錯誤,罰金可併執行
第 51 條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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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第 37 條 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第 37 條 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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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第33條第3款是規範宣告刑,指各刑個別可加重至20年;第51條是規範執行刑,指數個刑合併的狀況下最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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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有期徒刑超過3年不執行拘役
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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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88
(A)刑法51條第一項第2款: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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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法第37條第一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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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刑法第51條第一項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但不得逾三十年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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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刑法第51條第一項第9款但書: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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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712
- ❌ (A) 錯誤:依刑法第 51 條第 2 款,併付之罰金、從刑(如沒收)仍須合併執行。只有死刑以外之他罪宣告刑(如拘役、有期徒刑)才不執行。
- ❌ (B) 錯誤:依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並非不執行。
- ✅ (C) 正確:根據 刑法第 51 條 第 5 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 (D) 錯誤: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存時,原則上應合併執行。除非兩者合計超過特定限度或有特殊情況,否則並非直接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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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13
刑法§51:數罪併罰之執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A:死刑可與罰金一併執行。
B:無期徒刑可與從刑(即褫奪公權)一併執行。
C:正確。
D:應執行有期徒刑需滿三年以上才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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