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實務見解,關於偽證及誣告罪,下列何者錯誤?
(A)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B)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C)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D)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統計: A(694), B(3961), C(1791), D(231), E(0) #3116870
詳解 (共 8 筆)
依實務見解,關於偽證及誣告罪,下列何者錯誤?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
理由如下: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227 號 判決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
院字第 1749 號
「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程序。規定甚詳。若未履行此等程序。而命其具結。縱其陳述虛偽。不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論科。」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刑法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345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而言。」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11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以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虛構事實以申告為成立要件。如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無原因,祇因不能積極證明其犯罪或證據不充分,致被控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成立誣告罪。」
若行為人可依法拒絕證言,法官或檢察官未告知其權利而命其具結,其具結有瑕疵,不成立誣告罪
合法調查程序-證人
法律依據與解析
1.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 具結的效力:偽證罪的成立以「依法具結」為前提。根據司法院 27 年院字第 1089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多數實務見解,若國家機關未踐行法定告知義務(如《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關於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其具結程序即存在瑕疵。
- 不成立偽證罪:如果證人是在未獲知其有權拒絕證言的情況下被命具結並陳述,該具結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既然「具結」無效,即便陳述虛偽,亦不構成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
2.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正確。實務(如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738 號判決)認定偽證罪是「己手犯」,意即該罪只能由行為人親自實行,不能透過他人(間接正犯)來完成,且在法律上不成立共同正犯。
-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正確。刑法第 168 條明確規定須「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所謂重要關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若僅就無關緊要的瑣事說謊,則不構成本罪。
-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正確。這是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的核心定義。誣告須具備「虛構事實」與「主觀故意」;若係出於誤會或懷疑而申告,因缺乏誣告故意,則不成立犯罪。
Google 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