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不服警察所實施的臨檢,進而推擋警察,被依照刑法第 135 條規定當場逮捕並起訴,但是後來經法院判決甲無罪,最可能的判決理由是下列何者?
(A)警察非依法執行臨檢,所以不構成犯罪
(B)警察執行臨檢時,態度不佳,所以不構成犯罪
(C)臨檢並非警察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D)推擋未成傷,所以不構成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29), B(27), C(46), D(301), E(0) #3460278
統計: A(1529), B(27), C(46), D(301), E(0) #3460278
詳解 (共 4 筆)
#6676602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注意到該罪之成立之構成要件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及"施強迫脅迫",甲施強迫脅迫已是事實無可辯解,因此只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可以討論,若是"非依法執行職務"才有可能構成要件不該當。
11
0
#670873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0
#7326069
根據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其成立的核心前提是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以下是詳細理由:
- 「依法執行」是前提: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合法公權力的行使」。如果警察的臨檢程序不合法(例如:無正當理由隨機攔停、未出示證件、違法搜索等),該行為就不受妨害公務罪的保護。
-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當警察的行為「不合法」時,民眾的推擋行為可能被視為對於不法侵害的排除,而不具備刑事違法性。
- 實務案例(釋字 535 號):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明確規定,警察執行臨檢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與程序。如果警察「違法臨檢」,民眾即便有抗拒行為,法院通常會因警察執行職務不具法律正當性,而判決被告無罪。
選項分析:
- ❌ (B) 態度不佳:態度好壞屬於行政倫理或懲戒問題,不直接影響職務執行是否「合法」。
- ❌ (C) 臨檢非警察職務:臨檢明確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法定職務,此選項說法錯誤。
- ❌ (D) 推擋未成傷:妨害公務罪處罰的是「施強暴脅迫」,只要有推擋動作(強暴)即可能構成,不以「受傷」為必要條件。若因未受傷而無罪,通常是因為該行為尚未達「強暴」程度,但最根本的無罪理由通常仍是針對「職務合法性」的爭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