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企圖性侵乙而邀乙飲酒,將乙灌醉後,利用乙酒醉意識恍惚,無法清楚辨別事物,而在乙未反抗下與之性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強制性交罪
(C)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D)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統計: A(13), B(986), C(566), D(506), E(0) #3460288
詳解 (共 10 筆)
(C)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刑法221是需要有強制手段,而225無強制手段,本題是行為人有強制灌酒等違反他人意願之強制行為
所以是用221
(B)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屬於「強制性交罪」(刑法 §221) 的情況
如果甲主動且有目的地讓乙喝醉,這被視為一種「強暴、脅迫以外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情境 A (下藥或強灌):甲在酒裡偷放東西,或脅迫乙必須喝完。
-
情境 B (蓄意灌醉):甲主觀上就想性侵乙,因此不斷勸酒、鬥酒,直到乙不省人事。
-
法律邏輯:乙的「不能抵抗」是由甲的「灌酒行為」所造成的。這屬於甲剝奪了乙的自主權,因此論以強制性交罪(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2. 屬於「乘機性交罪」(刑法 §225) 的情況
如果乙是出於自願喝醉,而甲只是「剛好看到機會」。
-
情境 C (自願對飲):甲乙雙方本來開心喝酒,乙因為心情好自己喝過頭倒下,甲見乙昏睡,臨時起意發生性關係。
-
法律邏輯:乙「不能抵抗」的狀態並非甲所造成,而是乙自己造成的。甲只是「利用」這個現成的機會(趁人之危)。這屬於乘機性交罪(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