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企圖性侵乙而邀乙飲酒,將乙灌醉後,利用乙酒醉意識恍惚,無法清楚辨別事物,而在乙未反抗下與之性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強制性交罪
(C)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D)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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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86), C(566), D(506), E(0) #3460288

詳解 (共 10 筆)

#6493411

(C)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被害人本身已經存在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D)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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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811

刑法221是需要有強制手段,而225無強制手段,本題是行為人有強制灌酒等違反他人意願之強制行為
所以是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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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861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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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572
「撿屍」才屬於225乘機性交,題目屬於有意圖並以灌醉的方式性交,屬於221要件,至於灌酒不屬加重要件,所以不構成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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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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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320

(B)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區別在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制性交罪(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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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4401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1➡️ 加害人有使用強制手段及違反意願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225➡️ 加害人沒有使用強制手段及違反意願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被害人本身就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類似之情形不知/不能抗拒

依題意,甲企圖性侵乙而邀乙飲酒,將乙灌醉後,利用乙酒醉意識恍惚,無法清楚辨別事物,而在乙未反抗下與之性交。
甲使用強制手段(灌酒)使乙喝醉後利用其酒醉意識恍惚的狀態下與之性交,應成立刑法211條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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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310

1. 屬於「強制性交罪」(刑法 §221) 的情況

如果甲主動且有目的地讓乙喝醉,這被視為一種「強暴、脅迫以外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情境 A (下藥或強灌):甲在酒裡偷放東西,或脅迫乙必須喝完。

  • 情境 B (蓄意灌醉):甲主觀上就想性侵乙,因此不斷勸酒、鬥酒,直到乙不省人事。

  • 法律邏輯:乙的「不能抵抗」是由甲的「灌酒行為」所造成的。這屬於甲剝奪了乙的自主權,因此論以強制性交罪(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2. 屬於「乘機性交罪」(刑法 §225) 的情況

如果乙是出於自願喝醉,而甲只是「剛好看到機會」。

  • 情境 C (自願對飲):甲乙雙方本來開心喝酒,乙因為心情好自己喝過頭倒下,甲見乙昏睡,臨時起意發生性關係。

  • 法律邏輯:乙「不能抵抗」的狀態並非甲所造成,而是乙自己造成的。甲只是「利用」這個現成的機會(趁人之危)。這屬於乘機性交罪(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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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61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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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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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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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的就是你。
B:正確。
C:乙的不能抗拒狀態乃甲刻意為之。甲的行為應以強制性交罪論。
D:務實上酒精不會被認為是刑法定義的藥劑之一。所以把人灌醉不會構成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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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理解是:酒不會馬上讓人失去意識,可是麻藥、安眠藥、毒品稍微用一點就能把人放倒。酒對人造成的影響顯然沒有被歸類為「藥劑」的後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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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188


是被灌醉而非一開始就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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