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屬聚合犯,須聚集 3 人以上始能成罪
(B)本罪行為地點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群眾不論自動或被動聚集,事前約定或人數隨時可增加均可
(D)本罪處罰首謀、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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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18), C(492), D(1094), E(0) #3460279
統計: A(191), B(118), C(492), D(1094), E(0) #3460279
詳解 (共 10 筆)
#6489001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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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隨時增加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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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822
149條沒有處罰下手者,下手者依277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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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87
刑法 第 149 條
在(A)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B)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D)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在(A)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B)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D)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聚合犯 指二人以上朝著同一個目標,共同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D)本罪處罰首謀、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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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71
根據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149 條(解散命令罪)規定,該選項錯誤的原因如下:
- 處罰對象不含「下手實施者」:
- 刑法第 149 條 僅針對受解散命令而不解散的行為,明確列出的處罰對象只有「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兩類。
- 「下手實施者」是出現在 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處罰對象中。因為第 149 條的構成要件尚未涉及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僅是不解散),所以邏輯上不存在「下手實施」的人。
其他選項解析:
- ✅ (A) 屬聚合犯,須聚集 3 人以上:修法後已將「聚眾」明確定義為「聚集三人以上」。
- ✅ (B) 行為地點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修法後將「公然」要件改為更具體的空間描述,如街頭、夜店、KTV 等。
- ✅ (C) 群眾聚集方式不限:不論是事前約定、臨時起意或人數隨時增加,只要在場時達到 3 人以上規模即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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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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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807
(D) 本罪處罰首謀、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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