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觀之,關於刑法典中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B)主持受政府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非公務員
(C)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為公文書
(D)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非屬刑法上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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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1249), C(93), D(101), E(0) #3460267
統計: A(290), B(1249), C(93), D(101), E(0) #3460267
詳解 (共 7 筆)
#6488197
A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沒有詐欺)B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最高法院103年6月24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D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屬刑法第 10 條第五項第二款所稱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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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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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0240
(A) 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刑法第10條第7項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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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檢舉達人非公務員
公文書=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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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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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275
(A) 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刑法第10條第7項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沒有詐欺,(A)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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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持受政府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非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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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為公文書
刑法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檢舉達人非公務員,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也並非公文書。(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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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非屬刑法上的性交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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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6488975
(A) 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刑法第10條:凌虐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沒有詐欺
3
0
#6582087
3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觀之,關於刑法典中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凌虐,以強暴、脅迫、詐欺之手段為必要條件 (B)主持受政府所補助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非公務員 (C)檢舉達人為了舉發違規所拍攝之相片電子檔為公文書 (D)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口腔含住他人之性器非屬刑法上的性交
(A)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B)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C)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D)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0
0
#7319267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節錄
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
既非總務、會計人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
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
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
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
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
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
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
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
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
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
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六條第四項明文規定
,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
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
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
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既非總務、會計人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
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
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
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
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
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
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
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
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
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
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六條第四項明文規定
,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
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
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
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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