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非公務員之乙向公務員甲要求洩漏工程底價,甲為避人耳目,並未面交該底價資料,而將相關文 件置於乙之信箱。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C)乙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D)乙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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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6), B(440), C(140), D(111), E(0) #3460277

詳解 (共 7 筆)

#6501827

本題的非公務員乙,並非是從他本身知悉有底價的情況,乙而是向甲要求甲洩漏,所以並非是共同正犯。

若事後乙有給予甲金錢或不正利益的話,乙有可能成立122違背職務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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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702
題目分析 本題主要考察刑法中有關洩露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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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1101

非公務員之乙向公務員甲要求洩漏工程底價,甲為避人耳目,並未面交該底價資料,而將相關文 件置於乙之信箱。有關甲、乙之刑責?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1﹞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316這種身分犯但不包含甲「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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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559
§132是對向犯,對向犯就是各自論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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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68
  • 選項 (A) 正確
    • 公務員身分:甲為公務員。
    • 秘密性質:「工程底價」在決標前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行為樣態:甲將文件置於信箱使乙得以知悉,已構成「洩漏」行為,符合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 選項 (B) 錯誤
    • 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的對象是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特定專業人士。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的秘密,應優先適用第 132 條(瀆職罪章),而非第 316 條(妨害秘密罪章)。
  • 選項 (C) 錯誤(最常見的陷阱)
    • 對向犯理論:洩密罪屬於「對向犯」(一個洩漏、一個接收)。在法律上,洩密罪處罰的是「洩漏者」,對於「收受者」(乙)若法律未明文處罰,則不構成該罪的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 根據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單純受領秘密的人(乙)不成立第 132 條第 1 項的共同正犯。
  • 選項 (D) 錯誤
    • 同 (B) 點,甲不適用該條,乙自然也不會成立該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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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73

(A)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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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47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A:正確。
C:乙為要求秘密之人,但並非共同洩漏秘密之人,和甲的關係並非共同合作,不應以共同正犯論。(補充: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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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6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B:甲為公務員,非特定專業人員,其所洩漏之事項也非他人之秘密。
D:甲的行為不構成§316且乙與甲沒有合作關係,非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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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1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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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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