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受無期徒刑之執行,有關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受無期徒刑之宣告,因此不得假釋
(B)甲有悛悔實據,且已執行逾 25 年,甲得自行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
(C)甲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 1 年之宣告,但判決確定時,甲已假釋期滿 1 年,不得撤銷其假釋
(D)甲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且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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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54), C(185), D(1350), E(0) #3460275

詳解 (共 5 筆)

#6499644
(A)甲受無期徒刑之宣告,因此不得假釋 
答:刑法第77條,有悛悔實據+執行逾25年,無期徒刑亦可假釋
(B) 甲有悛悔實據,且已執行逾 25 年,甲得自行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
答:刑法第77條,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
(C) 甲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 1 年之宣告,但判決確定時,甲已假釋期滿 1 年,不得撤銷其假釋
答:刑法第78條但書,假釋期逾3年者,不在此限
(D) 甲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且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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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768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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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339
題目分析 本題旨在考察對無期徒刑假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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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56

(A)甲受無期徒刑之宣告,因此不得假釋

刑法第7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B)甲有悛悔實據,且已執行逾 25 年,甲得自行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 
刑法第7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C)甲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 1 年之宣告,但判決確定時,甲已假釋期滿 1 年,不得撤銷其假釋 
刑法 第 78 條
1.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D)甲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且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第79條第一項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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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42
刑法§77假釋之要件
1.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3.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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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8假釋之撤銷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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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9假釋之效力
1.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2.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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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期徒刑關超過25年可以假釋。
B:要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C:甲故意犯罪受超過六個月的徒刑宣告且假釋期滿未超過三年,得回去繼續無期徒刑。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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