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詐欺集團成員 A 打電話向多名被害人詐稱:你的網購設定有誤,重複扣款,你去 ATM 操作,我們可以還你重複扣的錢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前往 ATM 處,依 A 指示輸入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控制的帳戶內。隨即詐欺集團成員 B 將提款卡交給甲,甲明知該款項是詐騙所得,仍前往超商 ATM 提款,並依約定留下款項 1%當作報酬後,將餘款交給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 C 帶走。依 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幫助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B)幫助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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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42), C(141), D(1368), E(0) #3460286

詳解 (共 4 筆)

#6492345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且不具犯罪支配之幫助,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行者,即屬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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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838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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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4304
題意中,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前往 ATM 處,依 A 指示輸入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控制的帳戶內。隨即詐欺集團成員 B 將提款卡交給甲,甲明知該款項是詐騙所得,仍前往超商 ATM 提款,並依約定留下款項 1%當作報酬後,將餘款交給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 C 帶走
 
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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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57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本案已有數項加重事由,應以加重詐欺罪論之。且甲已實際參與詐欺行為,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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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是正犯。
C:本案應成立加重詐欺罪。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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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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