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銀行法案件,於約談前,掃地之清潔人員甲偶然聽聞檢察官之偵查行動,將相關行動訊息,洩漏給涉嫌吸金的嫌疑人知曉。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C)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D)甲成立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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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1), B(64), C(738), D(12), E(0) #3460265
統計: A(1451), B(64), C(738), D(12), E(0) #3460265
詳解 (共 9 筆)
#6486412
純屬個人意見
本題重點應非「偶然」,而是
1. 首先,清潔人員因不具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身分,故未合刑法上公務員要件。
2. 再者,檢察官偵查行動等細節事項基於有效追訴犯罪之公益性考量,向有偵查不公開辦法之適用,即僅對於負責偵查行動之公務員而言,始有保密義務;即於清潔人員來說,清潔人員沒有偵查不公開辦法之適用,偵查細節事項於其也不具秘密性,故不具保密義務。
3. 綜上,既本件清潔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也非偵查不公開辦法之規範主體,自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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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149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訪以外秘密罪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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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公務員之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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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掃地之清潔人員甲偶然聽聞檢察官之偵查行動,將相關行動訊息,洩漏給涉嫌吸金的嫌疑人知曉之行為:
(B) 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甲並非刑法第10條所定義的公務員,因此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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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第132條第3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題目中甲的職業為掃地之清潔人員,並無因職務或業務關係知悉或持有,僅為偶然聽聞,因此也不成立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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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成立準瀆職罪
瀆職罪罪章成立的要件在於犯罪人應具有公務員身份,題目中甲之職業為掃地之清潔人員,與公務員無關,因此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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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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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119
只要國考有考很難不成立犯罪80%都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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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306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
「刑法第132條所稱之『應秘密』,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有利害關係者,即為應秘密,不以有無明文為限。」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622號判決:
「縱洩漏之對象已得知該秘密,其再洩漏仍構成洩密罪,秘密性並未因此喪失。」
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870號判決:
明確指出即使為契約制或協力人員,如接觸機關偵查資訊並予以洩漏,仍應依刑法第132條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
認定清潔人員接觸機關內部資料而洩漏,屬第132條第2項規範範疇,構成洩密罪。
還有很多學說可以支持,努力爭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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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132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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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4: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 準瀆職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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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B:甲非公務員,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犯罪主體。
C:甲偶然聽聞,不屬於因職務或業務關係而知悉偵查行動內容。
D:同B,甲非準瀆職罪之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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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62
根據刑法及相關實務見解,清潔人員甲不成立犯罪的原因如下:
- 非公務員洩密罪的對象限制: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雖然規定「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但該條項處罰的前提是,該非公務員必須是「職務上」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該秘密的人(例如:受政府委託處理機密的廠商、或是律師、會計師等)。
- 偶然聽聞不具保密義務:在本案例中,清潔人員甲僅是「偶然聽聞」偵查行動,其掃地的職務性質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除非其被界定為身分公務員且該秘密與其職務直接相關,但在一般考試脈絡下,單純外包或基層清潔工不被視為對此類偵查秘密具法定保密義務的人員)。
- 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規範對象主要是檢察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一般民眾、被告或「偶然知悉」的第三人(如甲),並非該原則強制約束的刑事制裁對象。
台中榮總 +1
選項分析:
- ❌ (B) 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甲僅是清潔人員,並非行使公權力、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 ❌ (C) 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承上所述,此罪通常針對特定身分(如律師、鑑定人或受託執行特定職務者)。甲偶然聽聞的消息,不屬於其職務或業務應守之秘密。
- ❌ (D) 甲成立準瀆職罪:準瀆職罪(刑法第 134 條)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本案行為不符該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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