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銀行法案件,於約談前,掃地之清潔人員甲偶然聽聞檢察官之偵查行動,將相關行動訊息,洩漏給涉嫌吸金的嫌疑人知曉。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C)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D)甲成立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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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3), B(56), C(648), D(10), E(0) #3460265
統計: A(1233), B(56), C(648), D(10), E(0) #3460265
詳解 (共 7 筆)
#6486412
純屬個人意見
本題重點應非「偶然」,而是
1. 首先,清潔人員因不具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身分,故未合刑法上公務員要件。
2. 再者,檢察官偵查行動等細節事項基於有效追訴犯罪之公益性考量,向有偵查不公開辦法之適用,即僅對於負責偵查行動之公務員而言,始有保密義務;即於清潔人員來說,清潔人員沒有偵查不公開辦法之適用,偵查細節事項於其也不具秘密性,故不具保密義務。
3. 綜上,既本件清潔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也非偵查不公開辦法之規範主體,自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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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149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訪以外秘密罪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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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公務員之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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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掃地之清潔人員甲偶然聽聞檢察官之偵查行動,將相關行動訊息,洩漏給涉嫌吸金的嫌疑人知曉之行為:
(B) 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甲並非刑法第10條所定義的公務員,因此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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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第132條第3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題目中甲的職業為掃地之清潔人員,並無因職務或業務關係知悉或持有,僅為偶然聽聞,因此也不成立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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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成立準瀆職罪
瀆職罪罪章成立的要件在於犯罪人應具有公務員身份,題目中甲之職業為掃地之清潔人員,與公務員無關,因此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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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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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119
只要國考有考很難不成立犯罪80%都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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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306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
「刑法第132條所稱之『應秘密』,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有利害關係者,即為應秘密,不以有無明文為限。」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622號判決:
「縱洩漏之對象已得知該秘密,其再洩漏仍構成洩密罪,秘密性並未因此喪失。」
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870號判決:
明確指出即使為契約制或協力人員,如接觸機關偵查資訊並予以洩漏,仍應依刑法第132條論罪。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
認定清潔人員接觸機關內部資料而洩漏,屬第132條第2項規範範疇,構成洩密罪。
還有很多學說可以支持,努力爭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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