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刑法第 185 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致生往來危險」屬抽象危險犯
(B)私人所有,但已為供公眾往來之既成巷道,亦屬本罪所稱之陸路
(C)如行為人非以損壞或壅塞方式妨害交通,不構成本罪
(D)本罪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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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8), B(4183), C(904), D(671), E(0) #3116873

詳解 (共 6 筆)

#5902178
A 具體危險犯
C 以他法⋯⋯
D 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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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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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128
(A) 「致生往來危險」屬於具體危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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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29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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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74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1.損壞或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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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24

1.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陸路」的定義:刑法第 185 條所稱之「陸路」,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
  • 實務見解:根據最高法院及法務部的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道路是否屬於本罪保護的「陸路」,不在於其「所有權」歸屬私人或政府,而在於其是否事實上「供公眾往來」。因此,即便該土地所有權人是私人,只要該路已形成數十年來供村民或大眾往來之「既成巷道」,即屬於本罪之陸路。任何人若隨意損壞或壅塞該巷道致生危險,仍構成犯罪。 

2.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錯誤(抽象具體):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致生往來之危險」,在刑法理論上屬於「具體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必須在個案中產生具體危殆的狀態,法官需在審理時判斷該行為是否真的產生了危險。
    • 抽象危險犯(如第 185-3 條酒駕):只要行為發生,法律就擬制有危險,不需要逐案判斷有無具體危險發生。
  • C 錯誤(誤解「他法」): 法文規定為「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 他法:是指除了損壞、壅塞以外,其他任何足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法。
    • 實務例示:如在公路上飆車、蛇行、惡意逼車、在鐵軌旁焚燒垃圾引發濃煙影響視線等,即便行為人沒有「損壞」路面,只要其行為效果等同於妨害安全往來,仍會構成本罪。
  • D 錯誤(不罰過失):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損壞壅塞交通設備罪,法律並無處罰「過失犯」的明文規定。
    • 依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本條僅處罰「故意犯」。若因過失損壞交通設備,僅涉及民事賠償或相關行政法規處分(如過失致死傷則依其他條文論處),不構成本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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