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稱非公開活動,係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活動
(B)只要活動者主觀上不欲他人見聞之活動,即為本條之非公開活動
(C)由於旅館為公共場所,故入住旅館者於房間內之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
(D)在公眾得出入之餐廳逕自拍攝他人用餐,係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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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7), B(551), C(239), D(215), E(0) #3116878

詳解 (共 4 筆)

#5846197
參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343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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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192
竊錄罪保護隱私權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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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38
又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非公開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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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57

法律分析與實務見解:

  1. 「非公開活動」之定義(選項 A 正確):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如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80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 2049 號),《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保護的「非公開活動」,必須符合合理隱私期待。這包含兩個要件:
  • 主觀上: 當事人有不欲他人見聞之主觀意願(例如採取遮蔽措施)。
  • 客觀上: 當事人的隱私期待在客觀環境下是合理的。
選項 (B) 錯誤: 僅有主觀意願是不夠的。如果是在公開廣場大聲交談,即便主觀不想被聽見,客觀上也不具備隱私期待,因此不構成該條之非公開活動。 選項 (C) 錯誤: 旅館房間在入住期間屬於個人私密空間,具有高度的隱私期待。實務見解認為,在旅館房間、更衣室或公共廁所等處的活動,均屬於「非公開活動」。 選項 (D) 錯誤: 在公眾得出入之餐廳用餐,通常被視為公開場合的社交活動。除非有特殊遮蔽或特定的私密對話(例如使用包廂),否則一般在開放區域用餐並不具備「客觀合理隱私期待」。依據《刑法》第 315-1 條,在開放餐廳拍攝通常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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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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