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進入餐廳後,將自己所穿的仿冒外套掛在餐廳衣架時,發現衣架上掛著客人乙的同款正貨外套。於離開餐廳時,甲不動聲色的取下該正貨外套,離開餐廳。甲應成立何罪?
(A)無罪
(B)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C)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D)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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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5849), C(722), D(174), E(0) #3116881
統計: A(203), B(5849), C(722), D(174), E(0) #3116881
詳解 (共 7 筆)
#5845892
甲進入餐廳後,將自己所穿的仿冒外套掛在餐廳衣架時,發現衣架上掛著客人乙的同款正貨外套。於離開餐廳時,甲不動聲色的取下該正貨外套,離開餐廳。甲應成立何罪?
(A) 無罪 →╳
(B) 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
(C)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
理由如下:
A.甲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所以不是無罪。
B.甲的行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竊盜罪為破壞他人持有支配狀態,且竊盜罪的行為屬和平的破壞持有支配狀態,所以甲的行為,乃是破壞乙對於外套的持有支配狀態,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狀態,所以甲該當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
C.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必須甲要先持有乙之外套,才能成立侵占罪,本件甲尚未先與乙成立持有外套之法律關係,所以不該當普通侵占罪。
D.乙的外套乃放在餐廳,且題目中也未提及乙是否已經離開餐廳,讓外套形成脫離物之狀態,因此不該當侵占脫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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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24
竊盜與搶奪之區分
實務上:
竊盜—係以和平、安靜之方式竊取他人所有之物
搶奪—係以趁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所有之物
本案: 不動聲色的偷偷換取他人之物為自己之所有,主觀上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具備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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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62
法律分析:
-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甲在離開餐廳時,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想以仿冒品換取正貨),客觀上趁乙不注意時,將乙仍具持有關係(掛在餐廳衣架上,由乙及餐廳共同看管中)的外套取走。這種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的行為,符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C) 侵占罪: 侵占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基於法律或契約關係「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嗣後轉易持有為所有。本案中,乙的外套並未交付給甲保管,甲從未合法持有該外套,故不成立侵占罪。
- (D) 侵占脫離物罪: 該外套是掛在餐廳衣架上,仍在乙的支配力範圍內,並非「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如遺失物或漂流物),故不適用此條。
- 與「詐欺罪」之區別: 甲雖然有「掉包」的行為,但他並未對乙或餐廳員工施用詐術使其產生錯誤並「主動交付」財物,而是趁人不備自行取走,故應論以竊盜罪而非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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