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因懷疑乙另交往其他男友,趁乙入睡時,在其二人共用之電腦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而入侵乙之電腦 LINE 對話,查得乙與他人交往之對話內容。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係在自己的電腦輸入,並非入侵他人之電腦,不構成犯罪
(B)乙擁有獨立之使用帳戶名稱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入侵,成立刑法第 358 條 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C)甲竊得乙之資料,成立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
(D)甲無故利用設備竊得他人之談話,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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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6063), C(64), D(592), E(0) #3116882

詳解 (共 5 筆)

#5846286
A甲雖是在自己電腦輸入,但是是登入別人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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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55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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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940
【利用工具或設備】必須是利用與視聽能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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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889
他們共用電腦,難道不算默認一切都是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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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864

法律分析:

  1. 成立《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雖然電腦為甲、乙二人共用,但個別的社群帳號(如 LINE)具有專屬性。乙擁有獨立的帳戶名稱及密碼,即具備對該電磁紀錄的支配與隱私權。甲未經乙同意,「無故」輸入他人密碼而進入乙的電腦帳號系統,符合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構成要件。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 犯罪行為的認定不在於硬體設備是誰的,而在於是否入侵了「他人受保護的電磁紀錄空間」。
  • (C) 錯誤: 電磁紀錄不具備實體性,不符合《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以「動產」為標的的要件。
  • (D) 錯誤: 《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主要是針對以工具窺視、竊聽「非公開活動」或「言論」。雖然甲的行為也涉及妨害秘密,但針對「輸入帳密入侵電腦系統」的行為,法律設有專門的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應優先適用第 3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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