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配偶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員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
(B)依據所得稅法,以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作為減除免稅額限制要件之規定,違反平等
(C)於軍事審判遭受冤獄之受害人不適用冤獄賠償法規定,違反平等
(D)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要求達一定規模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原住 民之規定,違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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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1112), C(613), D(5497), E(0) #3116891
統計: A(444), B(1112), C(613), D(5497), E(0) #3116891
詳解 (共 10 筆)
#5854325
B選項
釋字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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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64887
D選項
解釋字號>>>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3年04月18日
解釋爭點>>>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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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620
*D選項
釋字719:
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系爭規定乃規範於政府採購制度下,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分類標準,使逾百人之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以及未達比例者須繳納代金之義務,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按系爭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國內員工總人數逾百人之廠商,其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較具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上開義務之能力較高;且系爭規定所為進用比例為百分之一,以百人為差別待遇之分界,其用意在降低實現前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成之影響。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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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520
釋字719號
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解題】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要求達一定規模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違反平等 → 錯誤 → 未違反平等
【補充】
釋字694號
「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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