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之補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休時數之計算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B)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限定期限內補休
(C)就補休期限屆期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D)雇主得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僅得請領加班費,不得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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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2452), C(473), D(4619), E(0) #3116918
統計: A(193), B(2452), C(473), D(4619), E(0) #3116918
詳解 (共 10 筆)
#6166636
(A) 補休時數之計算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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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B) 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限定期限內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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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C) 就補休期限屆期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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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D) 雇主得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僅得請領加班費,不得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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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947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
I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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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表明公司無補休規定】⮕ 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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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選項B;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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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081
(B)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限定期限內補休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
延時工作所生之補休,應於一定期間內補休完畢;其一定期間,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並應載明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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