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憲?
(A)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不得報考
(B)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之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內進用一定人數比例之原住民
(C)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致許多女性無法成為其派下員
(D)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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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07), C(836), D(5769), E(0) #2332114
統計: A(211), B(107), C(836), D(5769), E(0) #2332114
詳解 (共 10 筆)
#4206151
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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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326
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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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564
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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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077
釋字649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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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914
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祭祀公業條例判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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