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政務委員之任命,於經總統同意後,由行政院院長為之
(B)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C)行政院院長對於應由立法院議決之議案,有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
(D)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所提出之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統計: A(629), B(4402), C(1529), D(1211), E(0) #3116901
詳解 (共 10 筆)
(C)
J461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院有"諸多議案"議決權(憲§63→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及其他國家重要事項),
若屬法律、預算案,需經三讀會議決外(議案表決程序)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立院職行§7),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之(憲§72)
(C)行政院院長對於應由立法院議決之議案,有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
假若議決議案為法律案,既已議決,行政院長當然沒有義務接受備質詢。(可參照立院職行§9二讀會為立法關鍵過程,若經議決,法案大致成形,三讀通常只作文字修正;所以該議決,個人認為可當作經三讀通過)
補充:
◆國會表決程序【提案﹍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公布】
法案在一讀會後,會先進入各委員會當中進行審議。倘特定法案涉及到兩個委員會以上的職權,得召開「聯席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當中可邀約政府及相關社會人士到場備詢。(憲§67Ⅱ)沒明確講到行政院院長,且依(C)敘述,及前段說明,既稱議決,不屬此階段,不可直接論以行政院長有義務。
至於
◇立院職行§20:「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是屬於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外另一功能(行政監督)具體展現;適用前提須參照立院職行§16、憲增§3Ⅱ①(即,立法院聽取報告及質詢)。與C選項事實為議案議決無關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A0020058
2020韋伯憲法課本P21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