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刑法第 325 條搶奪罪與第 328 條強盜罪的區分,按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只要施加強暴與脅迫的不法腕力就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B)乘人不備的不法腕力未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就只能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C)乘人不備使其不知抗拒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D)未使用不法腕力,只要公然乘人不備而為之就會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1), B(3775), C(379), D(177), E(0) #3255134
統計: A(451), B(3775), C(379), D(177), E(0) #3255134
詳解 (共 8 筆)
#6237173
1. 搶奪罪(刑法第325條)
搶奪罪是指行為人未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直接以迅速的方式將他人的財物奪取,通常是在被害人還未察覺或無法反應過來的情況下完成。例如,在路上快速從他人手中搶走包包或手機,即屬搶奪罪。
• 構成要件:
• 行為人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直接取得他人財物。
• 被害人通常處於未反應過來的狀態,無法有效阻止行為。
• 法定刑罰:
• 搶奪罪的處罰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
2.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強盜罪則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以壓迫被害人交出或無法保護其財物。例如,持械威脅受害者交出財物或在公共場所使用暴力搶劫,即構成強盜罪。
• 構成要件:
• 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迫使或趁被害人無力抗拒時,取得他人財物。
• 被害人通常處於被壓迫或無法反抗的狀態。
• 法定刑罰:
• 強盜罪的處罰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 若行為人致人於死、重傷或使用特定危險手段,則可能加重刑罰,甚至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簡單區分
搶奪罪著重於「迅速奪取」,並不涉及暴力或脅迫;而強盜罪則必須有「暴力或脅迫」,以強制的方式使被害人無法抗拒,進而奪取財物。因此,二者的差別主要在於是否使用了強制手段。
55
0
#6165526
不知~竊盜
不備~強盜
無法~強盜
13
3
#6477788
幫大家釐清觀念~
ㅤㅤ
竊盜:趁他人不注意(偷偷的)
搶奪:趁其不備(迅速的、來不及反應,如:飛車搶奪)
強盜:使他人不能抗拒(強迫)
7
0
#7341736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ㅤㅤ
刑法§328:強盜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ㅤㅤ
搶奪罪,傾向趁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
強盜罪,需「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例如持刀持槍讓被害人不敢反抗。
A:該程度很可能已達強盜罪之標準。
B:正確。
C:要使人不能抗拒才符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D:趁人不備,應以搶奪罪論更適當。
ㅤㅤ
0
0
#7316456
(A) 只要施加強暴與脅迫的不法腕力就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搶奪是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即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沒有施加強暴、脅迫
ㅤㅤ
(B) 乘人不備的不法腕力未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就只能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ㅤㅤ
(C) 乘人不備使其不知抗拒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強盜罪要施加強暴、脅迫等致使不能抗拒
ㅤㅤ
(D) 未使用不法腕力,只要公然乘人不備而為之就會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成立搶奪非強盜,強盜要使用不法腕力使不能抗拒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