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某日為討賭債,將債務人A拘禁於狗籠中直到A願意還錢為止,拘禁 A 至第 3 日時,甲臨時
有事,僅向友人乙佯稱與A有小過節,希望能給他一點教訓,並希望乙能接手監控A,乙基於義 氣相挺,監控A達 2 日之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
(B)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教唆犯
(C)乙雖不知討債之事實,仍應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D)乙因不知討債之事實,屬共同正犯之踰越,僅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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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1), B(86), C(297), D(168), E(0) #3255117
統計: A(4591), B(86), C(297), D(168), E(0) #3255117
詳解 (共 3 筆)
#6189132
(A) 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
相續共同正犯 a.k.a事中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指在前行為人已著手實行後至犯罪終了前,後行為人中途加入並與前行為人有共同犯罪之決意進而參與犯行,若前後行為間存在著相互利用、補充關係,應成立共同正犯。
資料來源:奧立夫的一本搞定基礎刑法(我覺得這本很讚!但有新修法的話要注意內文是否有更新,因為我買的比較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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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11
刑法§302:私行拘禁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正確。
B:乙已實際參與犯行,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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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6:恐嚇取財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甲、乙對A之拘禁行為已超過恐嚇之範疇,故本案不適用恐嚇取財罪。
D:本條不罰過失犯。且本案不適用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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