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某日為討賭債,將債務人A拘禁於狗籠中直到A願意還錢為止,拘禁A至第3日時,甲臨時有事,僅向友人乙佯稱與A有小過節,希望能給他一點教訓,並希望乙能接手監控A,乙基於義氣相挺,監控A達2日之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
(B)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教唆犯
(C)乙雖不知討債之事實,仍應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D)乙因不知討債之事實,屬共同正犯之踰越,僅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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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10), C(25), D(11), E(0) #3414355
統計: A(611), B(10), C(25), D(11), E(0) #3414355
詳解 (共 2 筆)
#734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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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乙中途加入,承接了甲先前的拘禁狀態並繼續維持,符合相續共同正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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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乙是親自參與「監控」這個構成要件行為,屬於「實行」而非「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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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故意」的範圍。 乙主觀上只以為是要「給點教訓(私行拘禁/妨害自由)」,並不知道甲的真正目的是「討賭債(恐嚇取財)」。根據所知輕於所犯原則,乙僅在主觀認識的範圍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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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刑法中的「恐嚇取財罪」不處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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