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
(A)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
(B)意圖取得供述而對被告施強暴脅迫
(C)濫用公務員之職權而為逮捕或羈押
(D)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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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98), C(47), D(150), E(0) #3414363
統計: A(310), B(98), C(47), D(150), E(0) #3414363
詳解 (共 3 筆)
#6445740
刑法記憶題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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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745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屬於《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罪)的規定,該條文:「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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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61
這條罪其實就只管這三件事,建議直接背口訣:「捕押、逼供、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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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捕押): 濫權逮捕、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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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逼供): 為了拿口供而動粗(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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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放水): 明知有罪卻故意不追訴、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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