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1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5,000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竊盜罪
(B)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C)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D)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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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4), C(556), D(15), E(0) #3414365

詳解 (共 3 筆)

#6341705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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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969
成立侵占 不可能成立竊盜
又侵占罪準用親屬相盜須告訴乃論(338準用324)
(B)錯是因為他們是旁系血親且非同財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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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62

甲將乙「借給他使用」的機車賣掉,這涉及到持有關係的轉換:

  • 竊盜罪(§320): 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 侵占罪(§335):自己持有中的他人之物,變易持有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ㅤㅤ
(A)錯誤應構成「侵占罪」。甲本來就合法持有該機車,並非趁人不備竊取。
ㅤㅤ
(B)錯誤只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才得免除其刑。甲乙未同住,僅為告訴乃論。
ㅤㅤ
(C)正確二親等血親犯侵占罪,屬於須告訴乃論之罪。
ㅤㅤ
(D)錯誤甲的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權,具備違法性與罪責,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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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14019
未解鎖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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