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1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5,000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竊盜罪
(B)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C)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D)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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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4), C(556), D(15), E(0) #3414365
統計: A(37), B(14), C(556), D(15), E(0) #3414365
詳解 (共 3 筆)
#6592969
成立侵占 不可能成立竊盜
又侵占罪準用親屬相盜須告訴乃論(338準用324)
(B)錯是因為他們是旁系血親且非同財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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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62
甲將乙「借給他使用」的機車賣掉,這涉及到持有關係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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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320): 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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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335): 將自己持有中的他人之物,變易持有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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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應構成「侵占罪」。甲本來就合法持有該機車,並非趁人不備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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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只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才得免除其刑。甲乙未同住,僅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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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二親等血親犯侵占罪,屬於須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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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甲的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權,具備違法性與罪責,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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