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 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竊盜罪
(B)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C)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D)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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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0), B(220), C(3378), D(276), E(0) #3143299

詳解 (共 7 筆)

#5912323
24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 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構成竊盜罪。→╳
(B)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
(C)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
(D) 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擬答: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持有)之 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構成竊盜罪。→╳

甲的行為最後破壞乙的所有權、持有支配關係,且財產犯罪之個別財產犯罪之基礎型態為「竊盜罪」

惟,甲與乙先有一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讓甲可以持有該機車,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乃易持有為所有,破壞乙的所有支配關係,同時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兩罪為同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有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最後成例行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B)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

刑法第338條準用刑法第324條第1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甲與乙為兄弟,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關係,非屬直系血親,且題意中表示甲、乙二人成年分家未同住,可知非同財共居親屬關係

故不符合刑法第324條第1項之特別身分關係,而得免除其刑。
 
(C)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338條準用刑法第324條第2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甲乙二人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屬於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故「需告訴乃論」,此乃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D) 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8條準用刑法第324條+刑法第335條之親屬間侵占罪,並非不構成犯罪。
另損失部分,尚有民法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係可以當成請求權基礎,而可以請求填補一台機車之損失,並非單單新台幣5000元之部分(此部分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略過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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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侵佔不是竊盜,然後B得免除不含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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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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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A的答案324親屬相盜亦屬竊盜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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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550
爭點: 上述為竊盜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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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侵占罪是原本自己就持有他人之物,而為不法之所有;竊盜則是要以竊取得他人之物使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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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自己原本就持有他人之物而為不法之所有,論侵占
     而竊盜的持有,一定要是用竊盜之行為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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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537
構成侵占罪,甲將乙車易持有為所有賣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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