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B)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C)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D)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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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869), C(440), D(1239), E(0) #3295609

詳解 (共 5 筆)

#6319355

⭕️(A)意圖勒索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追訴權30年
❌(B)追訴權時效起算時點為犯罪成立之日
>>但繼續犯以行為終了日起算
>>繼續犯類型: 私行拘禁/無故侵入住居/擄人勒贖
⭕️(C)追訴權80條1項1款但書
>>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D)追訴權停止原因有三
1.起訴
2.依法停止偵查
3.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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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547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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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31
選項 結論 法律依據與分析
(A) 正確 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擄人勒贖罪即屬此類),其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B) 錯誤 第 80 條第 2 項: 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擄人勒贖罪屬於繼續犯,應自「放人」或「行為結束」那天起算,而非「成立」之日。
(C) 正確 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 2019 年修法後規定,若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而致人於死者」**,不適用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即永久追訴)。
(D) 正確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應行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而停止進行。甲因逃匿被通緝,屬於「程序不能續行」,時效會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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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172

(A) 正確:
根據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擄人勒贖罪(刑法第 347 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時效為 30 年。
(B) 錯誤(本題答案):
依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如果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如擄人勒贖、妨害自由),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甲雖然取得贖金,但若仍持續限制被害人自由,時效尚未開始;應以釋放被害人或行為結束之日起算,而非單純「成立」之日。

(C) 正確:
根據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2019 年修法),若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而致人於死者(如擄人勒贖致死),不適用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也就是說,這類重罪無論過多久都可以追訴,沒有消滅問題。
(D) 正確:
依據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因起訴、偵查或通緝而停止進行。甲因逃匿被通緝,這段期間時效會「暫停」(停止進行),直到停止原因消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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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212
刑法§347擄人勒贖罪
1.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80追溯期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A:正確。擄人勒贖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追溯期時效三十年。
B:擄人勒贖為繼續犯。效期應自擄人勒贖的狀態結束時起算。
C:正確。出人命就沒有追訴時效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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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83追訴權時效
1.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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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
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一結束就達成,而是會持續進行。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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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80條 1.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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