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刑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80 歲人犯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B)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高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C)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不得再依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D)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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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7), B(1329), C(273), D(227), E(0) #3295606
統計: A(1927), B(1329), C(273), D(227), E(0) #3295606
詳解 (共 8 筆)
#6235519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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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209078
(D)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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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443551
刑法第63條 A選項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 B選項
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60條 C選項
明定,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D選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可以減輕為20 年以下15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15 年以下10 年以上。
8
0
#6229553
A 63
B 59
C 60
D 65
8
4
#6395089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6
0
#7344029
| 選項 | 結論 | 法律依據與分析 |
| (A) | 正確 | 第 63 條第 2 項: 未滿 18 歲人或「滿 80 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減輕其刑。這是法律為了維護高齡者基本人道待遇的強制規定。 |
| (B) | 錯誤 |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並非「最高度刑」。這是在法律規定的最低刑期仍讓人感到不忍時,給予法官的裁量權(俗稱酌減)。 |
| (C) | 錯誤 | 第 61 條之反向邏輯與實務: 法律上的加重或減輕(如自首、未遂)與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可以併用。實務上會先進行法律加減,若結果仍嫌過重,仍可依第 59 條再次減輕。 |
| (D) | 錯誤 | 第 65 條第 2 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選項中的 10~15 年是錯誤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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