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刑之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80 歲人犯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B)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高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C)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不得再依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D)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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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9), B(1230), C(248), D(209), E(0) #3295606
統計: A(1789), B(1230), C(248), D(209), E(0) #3295606
詳解 (共 6 筆)
#6235519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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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209078
(D)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1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
22
0
#6229553
A 63
B 59
C 60
D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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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089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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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551
刑法第63條 A選項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 B選項
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60條 C選項
明定,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D選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可以減輕為20 年以下15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15 年以下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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