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犯罪行為係以無貨幣製造權為前提,故屬於有形偽造
(B)偽造消費券,不成立本罪
(C)偽造外國貨幣,成立本罪
(D)偽造本國貨幣只為自我欣賞收藏,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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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594), C(2077), D(849), E(0) #3295616
統計: A(146), B(594), C(2077), D(849), E(0) #3295616
詳解 (共 7 筆)
#6331420
刑法第195條所謂的「通用貨幣、紙幣」,是指在「本國(中華民國)範圍內」通用的貨幣、紙幣,也就是僅指新臺幣。
因此如果是其他外國貨幣,例如美金、人民幣、日幣等等,一律非此條的通用貨幣紙幣,不該當本罪客體,不會成立195條。而這些外國貨幣算是「有價證券」,故可能成立的是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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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527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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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432
外國貨幣均屬有價證券
新台幣屬本條之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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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34
(A)正確有形偽造: 指的是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或貨幣。因為行為人沒有國家的貨幣製造權卻私自製造,這在學理上屬於「有形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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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確客體範圍: 第 195 條的客體是「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消費券在性質上屬於「有價證券」,若偽造應適用第 201 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非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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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條文字的嚴格性: 刑法 第 195 條 規定的是「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在司法實務與學說傳統見解中,這條原則上是指我國(本國)境內流通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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