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剛滿 17 歲,和剛滿 15 歲的乙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B)乙不成立犯罪
(C)甲所犯之罪屬告訴乃論
(D)甲、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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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560), C(434), D(2295), E(0) #3295619
統計: A(402), B(560), C(434), D(2295), E(0) #3295619
詳解 (共 4 筆)
#6235530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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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690
資料來源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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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303
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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