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開一槍,子彈穿透 A 之心臟後,致 A 死亡後,同一顆子彈竟又打傷 A 身後之 B,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B)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C)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D)屬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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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14), C(432), D(301), E(0) #3524932

詳解 (共 7 筆)

#6632508

刑法之競合論-想像競合

1.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侵害數個法益。效力為從一重罪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

2. 有「同種想像競合」(觸犯相同刑罰之規定,例如:丟一顆手榴彈炸死三個人)與「異種想像競合」
(觸犯不同刑罰之規定,例如:違規超車,造成一死一重傷)之區別。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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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是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的規定,意指當被告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想像競合),法院雖然應從一重罪處斷,但所判處的刑度不能低於較輕罪名所規定的最輕本刑,此稱為「輕罪的封鎖作用」。 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行為人因觸犯多個罪名所造成的較重不法,在刑度上獲得充分的評價,避免因過度「從一重處斷」而導致評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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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內容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時,應從其中較重的罪名來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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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這是「輕罪的封鎖作用」,意即法院在量刑時,所判的刑度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規定的最輕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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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意義與功能
  • 確保評價的完整性
    當一行為觸犯重罪和輕罪時,從一重處斷雖然可以簡化法律判斷,但可能會忽略了輕罪的評價。 此但書規定藉由「輕罪的封鎖作用」,讓判決的下限不會低於輕罪最輕本刑,從而填補因從一重處斷所產生的評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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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量刑的範圍
    它界定了法院在處理想像競合案件時的量刑範圍,讓量刑的下限不能低於較輕罪名的法定最輕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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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用範例
  • 例如,假設有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A罪(法定刑3年至7年有期徒刑)和B罪(法定刑2年至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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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法院應從一重處斷,即A罪。 但根據但書規定,即使選擇從A罪處斷,法院也「不得」低於B罪(輕罪)的最輕本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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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法院在此案例中,必須在從A罪處斷的基礎上,將量刑下限設在B罪的最輕本刑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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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67
本案中,甲的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對 A 的殺人既遂罪(或致死罪)與對 B 的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視甲的犯意而定,但無論如何都是數個不同的罪名),屬於以一個行為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情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為:
  • 應從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斷。
  • 屬於裁判上一罪 
而選項 (C) 的敘述「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是錯誤的。想像競合犯應依「從一重處斷」原則,以法定刑最重的那個罪名為基礎來論處,並在這個罪名的法定刑範圍內量刑,而非受到「較輕罪名」之「最重本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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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甲的一個行為造成兩個不同的犯罪結果(A死亡、B受傷),觸犯不同的罪名,符合異種想像競合犯的定義。
  •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這是想像競合犯的法律效果,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進行處罰。
  • (D) 屬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在實體法上雖有數罪,但在訴訟法及裁判上視為一個案件處理,故為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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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502
本案事實 甲一槍 → 子彈穿透 ...
(共 7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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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310

刑法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想像競合
(一)行為人以「一犯意」,而為「一行為」,竟破壞「數個法益」,而觸犯「數個不同之罪名」或「數次觸犯同一罪名」。
(二)態樣
1.同種想像競合:
(1)指行為人為一行為,而破壞數個同種法益,多次實現同一構成要件。
(2)例如,行為人開一槍擊斃數人,而多次觸犯殺人罪。
2.異種想像競合:
(1)係指行為人為一行為,而破壞數個不同種法益,而實現數個不同構成要件。
(2)例如,行為人開一槍,除殺人之外,並毀損他人之物,即一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


資料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犯罪之單數與複數-1/公職考試/4437596d-d3d2-4856-b876-025f26da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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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010
異種想像競合
同一行為觸犯不同的刑事罰則。
開一槍=一個行為;殺害A又傷害B=侵害數個法益。
甲一行為同時侵害A之生命法益(殺人罪)與B之身體健康法益(傷害罪),故應以異種想像競合論其罪刑。
同種想像競合
同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的刑事罰則。即甲一發子彈殺了A又殺了B,成立兩個殺人罪。
(來源:三民輔考

刑法§55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A:正確。一個行為觸犯多個不相同的罪刑。
B:正確。從一重處斷。
C:不可以定的比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還低。
D:正確。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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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403

好的,我們來分析甲「一槍穿二人」的行為,判斷關於其刑責論處的敘述何者錯誤。

錯誤的答案是 (C)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基本案情定性:

  • 甲開一槍(一個行為)。

  • 造成A死亡(觸犯殺人既遂罪,刑法§271 I)。

  • 造成B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刑法§284,假設甲對B無傷害故意)。

  • 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此為「想像競合」(刑法§55)。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 正確

  • 理由:「想像競合」依其所觸犯的罪名性質,可分為:

    • 同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的罪名。例如,丟一顆炸彈炸死數人,成立數個殺人罪的想像競合。

    • 異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

    • 本案中,甲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殺人罪」和「過失傷害罪」,罪名不同,因此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 正確

  • 理由:此為刑法第55條前段的明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從一重處斷」的意思就是,法院在決定刑罰時,應以所有觸犯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那個罪名作為處斷的依據。

    • 在本案中,「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遠重於「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法院應依「殺人罪」的法定刑來量刑。

(C)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 錯誤

  • 理由:此敘述與刑法第55條但書的規定相反。

    • 刑法§55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上之刑。」(輕罪封鎖作用)

    • 這條但書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罪刑失衡,它設定了一個量刑的「下限」保障。意思是說,雖然是從重罪處斷,但最後宣告的刑期,至少要比最輕的那個罪名的最高法定刑還要重,這樣才能體現出所有被侵害的法益都有被評價到。

    • 舉例說明:假設重罪法定刑是3年至10年,輕罪法定刑為6月至2年。依但書規定,最後的宣告刑就「不得」低於2年(輕罪的最重本刑)。

    • 選項(C)的敘述「不得科以...以下之刑」剛好與法條「不得科以...以上之刑」的文字相反,且其意思(可以判得比輕罪的最高刑還輕)也與但書的立法目的(保障量刑下限)相悖。

(D) 屬裁判上一罪

  • 正確

  • 理由:「裁判上一罪」是刑法學理上的概念,用來描述某些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一個案件」來審理和判決的犯罪型態。雖然行為可能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訴訟程序和最終的科刑上,只會有一個主刑。

    • 「想像競合」就是最典型的「裁判上一罪」。其他如牽連犯(舊法)、連續犯(舊法)、結合犯等,也都屬於裁判上一罪的範疇。

    • 因為想像競合最終只會「從一重處斷」,所以它在裁判上被當作一個單一的案件來處理。

總結

  • (A) 正確,罪名不同,為異種想像競合。

  • (B) 正確,為刑法§55前段之規定。

  • (C) 錯誤,與刑法§55但書之規定及意旨相反。

  • (D) 正確,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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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00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 正確
→ 殺人罪+傷害罪(不同罪名)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 正確
? 想像競合原則:
從一重處斷(刑法55條)
(C)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 錯(本題答案?)
? 正確觀念:
雖然「從一重處斷」,但:
? 量刑仍可低於輕罪的最重本刑
也就是說:
? 法院可以判得比「傷害罪最高刑」還低
→ 本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D) 屬裁判上一罪
✔ 正確
?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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