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開一槍,子彈穿透 A 之心臟後,致 A 死亡後,同一顆子彈竟又打傷 A 身後之 B,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B)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C)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D)屬裁判上一罪
統計: A(311), B(114), C(432), D(301), E(0) #3524932
詳解 (共 7 筆)
刑法之競合論-想像競合
1.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侵害數個法益。效力為從一重罪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
2. 有「同種想像競合」(觸犯相同刑罰之規定,例如:丟一顆手榴彈炸死三個人)與「異種想像競合」
(觸犯不同刑罰之規定,例如:違規超車,造成一死一重傷)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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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時,應從其中較重的罪名來處斷。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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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這是「輕罪的封鎖作用」,意即法院在量刑時,所判的刑度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規定的最輕本刑。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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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評價的完整性:當一行為觸犯重罪和輕罪時,從一重處斷雖然可以簡化法律判斷,但可能會忽略了輕罪的評價。 此但書規定藉由「輕罪的封鎖作用」,讓判決的下限不會低於輕罪最輕本刑,從而填補因從一重處斷所產生的評價不足。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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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量刑的範圍:它界定了法院在處理想像競合案件時的量刑範圍,讓量刑的下限不能低於較輕罪名的法定最輕本刑。ㅤㅤ
- 例如,假設有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A罪(法定刑3年至7年有期徒刑)和B罪(法定刑2年至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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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法院應從一重處斷,即A罪。 但根據但書規定,即使選擇從A罪處斷,法院也「不得」低於B罪(輕罪)的最輕本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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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法院在此案例中,必須在從A罪處斷的基礎上,將量刑下限設在B罪的最輕本刑2年以上。
- 應從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斷。
- 屬於裁判上一罪。
-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甲的一個行為造成兩個不同的犯罪結果(A死亡、B受傷),觸犯不同的罪名,符合異種想像競合犯的定義。
-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這是想像競合犯的法律效果,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進行處罰。
- (D) 屬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在實體法上雖有數罪,但在訴訟法及裁判上視為一個案件處理,故為裁判上一罪。
刑法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一)行為人以「一犯意」,而為「一行為」,竟破壞「數個法益」,而觸犯「數個不同之罪名」或「數次觸犯同一罪名」。
(二)態樣
1.同種想像競合:
(1)指行為人為一行為,而破壞數個同種法益,多次實現同一構成要件。
(2)例如,行為人開一槍擊斃數人,而多次觸犯殺人罪。
2.異種想像競合:
(1)係指行為人為一行為,而破壞數個不同種法益,而實現數個不同構成要件。
(2)例如,行為人開一槍,除殺人之外,並毀損他人之物,即一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
好的,我們來分析甲「一槍穿二人」的行為,判斷關於其刑責論處的敘述何者錯誤。
錯誤的答案是 (C)。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基本案情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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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一槍(一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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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A死亡(觸犯殺人既遂罪,刑法§27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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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B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刑法§284,假設甲對B無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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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此為「想像競合」(刑法§55)。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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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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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想像競合」依其所觸犯的罪名性質,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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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的罪名。例如,丟一顆炸彈炸死數人,成立數個殺人罪的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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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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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殺人罪」和「過失傷害罪」,罪名不同,因此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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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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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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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為刑法第55條前段的明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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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重處斷」的意思就是,法院在決定刑罰時,應以所有觸犯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那個罪名作為處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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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遠重於「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法院應依「殺人罪」的法定刑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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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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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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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敘述與刑法第55條但書的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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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55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上之刑。」(輕罪封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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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但書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罪刑失衡,它設定了一個量刑的「下限」保障。意思是說,雖然是從重罪處斷,但最後宣告的刑期,至少要比最輕的那個罪名的最高法定刑還要重,這樣才能體現出所有被侵害的法益都有被評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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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假設重罪法定刑是3年至10年,輕罪法定刑為6月至2年。依但書規定,最後的宣告刑就「不得」低於2年(輕罪的最重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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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的敘述「不得科以...以下之刑」剛好與法條「不得科以...以上之刑」的文字相反,且其意思(可以判得比輕罪的最高刑還輕)也與但書的立法目的(保障量刑下限)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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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屬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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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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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裁判上一罪」是刑法學理上的概念,用來描述某些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一個案件」來審理和判決的犯罪型態。雖然行為可能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訴訟程序和最終的科刑上,只會有一個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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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就是最典型的「裁判上一罪」。其他如牽連犯(舊法)、連續犯(舊法)、結合犯等,也都屬於裁判上一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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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想像競合最終只會「從一重處斷」,所以它在裁判上被當作一個單一的案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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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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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罪名不同,為異種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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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為刑法§55前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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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與刑法§55但書之規定及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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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的典型。
(A) 成立異種想像競合犯
✔ 正確
→ 殺人罪+傷害罪(不同罪名)
(B) 從法定刑較重罪名處斷
✔ 正確
? 想像競合原則:
從一重處斷(刑法55條)
(C) 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重本刑以下之刑
❌ 錯(本題答案?)
? 正確觀念:
雖然「從一重處斷」,但:
? 量刑仍可低於輕罪的最重本刑
也就是說:
? 法院可以判得比「傷害罪最高刑」還低
→ 本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D) 屬裁判上一罪
✔ 正確
?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