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B)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 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 立想像競合
(C)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D)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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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019), C(92), D(112), E(0) #3524933
統計: A(48), B(1019), C(92), D(112), E(0) #3524933
詳解 (共 3 筆)
#7265068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錯誤的是(B),因為傷害致死與殺人是不同時間、不同犯意、不同法益(身體 vs 生命)的獨立犯罪,應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想像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而(A)接續犯、(C)集合犯、(D)強制性交與強制罪的關係皆符合競合或特殊處理原則的描述。
錯誤的敘述解析 (B):
- 傷害罪與殺人罪的關係: 甲先因傷害犯意打傷乙,3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乙,這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犯意(傷害意圖 vs 殺人意圖)和時間間隔(3個月),應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想像競合需是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想像競合 (刑法第55條): 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適用從一重處斷。例如,甲開一槍打死一人,子彈又傷及一人,應從重處斷。
其他選項的正確性:
- (A) 接續犯 (實質上一罪): 行為人基於一個決意,在時間、空間上緊密相連地實施數個相同性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如連續搶劫路人,視為一個犯罪事實。
- (C) 集合犯 (實質上一罪): 立法者預見某些行為具有反覆實施的特性,將多個行為法益包容於一個法條中,如常業賭博、連續多日私行拘禁。
- (D)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罪 (吸收關係/實質上一罪): 強制性交行為已包含強制之手段,其法益保護強度高於單純強制罪,故通常認為強制性交罪吸收了強制罪,不另論強制罪,依強制性交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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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067
接續犯:
當兩個行為侵害同種法益,根據社會通念,兩行為間獨立性薄弱,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而難以切分,會將兩行為合為基於相同犯意的一行為來評價論罪。
(來源:法律百科)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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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兩個行為的時間間隔太長,應以兩個獨立的罪刑論之。故應改為實質競合:數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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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一次賭了好幾局大老二,仍會算成一個賭博罪。
(來源:法律百科)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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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4:強制罪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競合: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犯了法律上數個罪名,但這數個罪名實際上保護的法益都是相同的,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只須適用其中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就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這時候同時構成的其他罰責都排斥不用。
(來源:判決書用語辭典)
D:此乃法條競合,一個行為若足以成立強制性交罪,自然不應再以情節較輕之罪刑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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