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
(B)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公務員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C)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D)通緝犯將便衣刑警誤認為尋仇之人,而將其推倒在地反抗逮捕,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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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283), C(79), D(350), E(0) #3524938
統計: A(616), B(283), C(79), D(350), E(0) #3524938
詳解 (共 6 筆)
#6632515
這段說法「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是錯誤的,妨害公務罪是「行為犯」,只要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犯罪,不以發生妨害公務的結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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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 行為犯(Action Crime):: 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犯罪就成立,不需要有特定的結果發生。
- 結果犯(Result Crime):: 必須要發生某種特定的結果,犯罪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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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正確性質:
根據刑法第135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即構成妨害公務罪,即使公務員的職務並未受到實際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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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您只要做出強暴或脅迫的動作,讓公務員感到恐懼或難以執行職務,即使他最後還是順利完成任務,這也已經構成了妨害公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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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您如果對他大吼大叫、推擠他,導致他無法順利執行,這就可能構成妨害公務;反之,如果您只是在旁邊大聲抱怨,而沒有對公務員的身體或精神造成影響,這通常就不會被認為是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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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72
(A) 錯誤,妨害公務罪是舉動犯(行為犯),非結果犯,行為人只要有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加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即構成,不須證明公務員職務確已受妨害。因此,(A) 敘述錯誤,是此題的正確答案。
- (A) 錯誤:妨害公務罪性質為舉動犯,行為人著手施加強暴脅迫即成立,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 (B) 正確:對「非法」職務行為反抗,若該公務行為本身違法或不符法定程序,則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C) 正確:刑法增訂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則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正確:通緝犯誤認便衣刑警,並反抗逮捕,若該逮捕本身不符法定程序(例如非現行犯,卻未依程序逮捕),則其反抗行為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解析 (A) 錯誤的關鍵:
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即使公務員最終仍順利完成職務,行為人仍可成立本罪。
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即使公務員最終仍順利完成職務,行為人仍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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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018
刑法§135: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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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妨害公務罪為行為犯,只要有行為即成立犯罪,不論結果。
B:合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才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客體。
C:正確。
D:若對方未出示證件、未表明身分,在當事人不能辨別是否在值勤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判無罪。 (來源:方日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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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733
(A) 錯誤原因:本罪屬於「舉動犯」,而非「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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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犯罪即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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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結果:法律並不要求該公務員的職務執行「確實受到阻礙」或「產生無法執行的結果」。例如,你對正在開罰單的警察揮拳,即便警察躲開了且罰單照樣開完,你依然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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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446
❌ (A) 為什麼錯誤?(本罪為「行為犯」,非結果犯)
• 法律定性: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被認定為**「行為犯」**(或稱舉動犯),而非結果犯。
• 關鍵邏輯: 只要行為人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罪名就成立了。
• 不需要結果: 法律並不要求公務員的職務真的被「妨礙成功」或「導致無法執行」。就算警察依然強悍地完成了逮捕,只要你在過程中對他揮拳或推擠,就已經構成妨害公務。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B) 對「非法」職務行為反抗不成立:
刑法第 135 條的大前提是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本身程序違法(例如無搜索票強行入民宅且不符合急迫要件),公民的抵抗就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這是為了保障人權)。
• (C)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構成加重:
這是近年(2021年)修法後的重點(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為了保護第一線執法人員,如果開車衝撞、甩尾抵抗警察,會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刑責比一般妨害公務更重。
• (D) 誤認刑警為尋仇之人(欠缺故意):
妨害公務罪必須具備**「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公務員且正在執行職務。如果通緝犯真心以為對方是仇家來尋仇,他在主觀上就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雖然他可能還是會成立普通傷害罪或過失傷害,但不成立**妨害公務罪(這屬於法律上的「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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