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與 10 餘名志同道合民眾,公然聚集於某警局前抗議警察執法不當,意圖對警察施強暴脅迫,警察局長 乙為了避免抗議活動擴大,僅命令二次解散,未再警告,即命令員警強勢驅離群眾。有關甲、乙之刑事責 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B)甲不成立刑法第 149 條第 1 項之聚眾不解散罪
(C)乙成立刑法第 131 條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
(D)乙成立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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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963), C(22), D(65), E(0) #3524939
統計: A(405), B(963), C(22), D(65), E(0) #352493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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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9條後段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不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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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妨害公務罪
刑法§149: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甲未有對執勤的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的情事。
A:甲未有對執勤的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的情事。
刑法§149: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未能從題意得知是否有圖利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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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1: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D:乙僅命警察強勢驅離,無恐嚇公眾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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