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 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 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過失傷害罪
(B)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C)過失重傷罪
(D)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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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531), C(543), D(77), E(0) #3524952
統計: A(100), B(531), C(543), D(77), E(0) #3524952
詳解 (共 5 筆)
#7112614
傷害罪若屬故意,表示行為人本來就有意使他人受傷;若屬過失,則是因疏忽某些事項而意外造成他人受傷。
前者依傷害程度可能構成「傷害罪」、「傷害致重傷罪」或「重傷害罪」;
後者係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將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以下就本題容易混淆之概念比較之:
傷害致重傷罪
-刑法第277條第2項
-行為人只有輕傷故意
-輕傷行為進一步引發重傷結果
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
-行為人具備重傷故意
-最終導致被害人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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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重傷罪」與「重傷害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讓對方重傷的故意,抑或只是想讓被害人受輕傷,卻意外造成了重傷的結果。
過失重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非行為人有意使他人受傷,故不會有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的犯罪類型發生,(B)選項為混淆之選項,本題(C)才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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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981
1. 傷害結果的認定:是否屬於「重傷」?
根據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款 規定,毀敗或嚴重毀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者,屬於「重傷」。
• 本案情況: 乙的視力從 1.2 減至 0.1,且「永久無法恢復」,這在司法實務上符合「嚴重毀損機能」的標準。因此,乙所受的傷並非普通傷害,而是重傷。
2. 主觀責任的認定:是「故意」還是「過失」?
• 故意: 行為人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例如:甲想殺乙或想讓乙重傷而開車撞他)。
• 過失: 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本案情況: 甲是因為「與乘客聊天」導致分心,「不慎」撞擊前方機車。甲並沒有傷害乙的意圖,單純是因為疏忽導致車禍,故屬於過失。
3. 法條適用
既然行為主觀上是「過失」,結果是「重傷」,則適用 刑法第 284 條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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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14
刑法§10:名詞定義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告訴乃論】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告訴乃論】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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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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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過失(無傷人故意)導致丙視能永久受損,成立過失致重傷罪。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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